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
2017-12-29 |
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与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潘孝坤 峁蓉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本诉原告)与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本诉被告)就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航站楼精装修工程施工(第一标段)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该合同中的《协议书》约定:“工程地点:肥西县高刘镇;合同价款及(即中标价)为58595569.89元。”
该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3.2本合同价款采用第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26.1合同内的月进度支付:承包人按总承包人及工程师审查确认的月进度报表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每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累计付至合同价款(扣除预留金和暂定价)的80%时,停止拨付;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余款5%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无息);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时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7.6.1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由总承包人预审及工程师初审,再由发包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最后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
2013年11月4日,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航站楼精装修工程I标段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该工程的审定金额为27172312.49元,水电费为108280,62元。
截至2014年1月26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13185039.68,尚欠773432.98元。经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
原告起诉后,被告以两原告承接的工程不合格,给其造成损失为由(主要是保修期内的工程返修费用、涉案工程的编审结算费用等),反诉科源公司621699.56元。
【代理意见】
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代理人,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尚欠工程款数额问题。
截止起诉之日,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航公司”)就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航站楼精装修工程(第一标段)尚欠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剩余工程款773432.99元,针对欠款本金问题,民航公司已在向贵院出具的“深圳科源公司承接的新桥机场航站楼精装修工程款支付说明”中予以确认,此点不再赘述。
二、关于发票问题。
1、科源公司不存在拖欠民航公司工程款发票问题。
虽然科源公司认可实际收到工程款13185039.68元,而民航公司认为其已支付工程款14695226.68元,但是双方均认可科源公司已向民航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15360379.04元,不论民航公司实际付款金额是多少,科源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已远超其付款金额,不存在拖欠民航公司工程款发票问题。
2、根据民航公司提供的证据三《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航站楼石材采购协议》,宗艺石材发展有限公司应当先向科源公司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科源公司再向民航公司提供建安发票。因为,民航公司没有依据采购协议向宗艺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导致宗艺石材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向科源公司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而导致科源公司没有向民航公司出具剩余的甲供材发票1498175.22元。
3、发票问题并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民航公司不应以发票开具问题作为抗辩,以此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 民航公司诉请的因科源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修理费用均不存在,其损失不应当由科源公司承担。主要有以下理由:
1、科源公司施工的石材地面、找平层分项工程、暗龙骨吊顶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科源公司提供的0米层B区迎客大厅、行李提取厅地面图、找平层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暗龙骨吊顶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证明科源公司离场时,相关各方对科源公司的施工进行了专项验收,验收后确认全部合格。
2、2012年1月17日,民航公司与科源公司解除合同后,科源公司已将所有自供材料交接,已完成撤场,其后的项目均由其它公同进行完成。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航站楼精装修工程I标段科源公司施工部分于2013年11月4日完成结算审核。双方结算方式为据实结算,科源公司未完成工作量及需要整改的部分已在结算中扣除。而民航公司反诉的所有损失均发生在2012年6月、8月,也就是科源公司撤场之后,双方进行结算审核之前。即使存在返工维修费用,在决算中也已经扣除。
3、在科源公司撤场后,民航公司又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将原有轻质混凝土面层变更为钢筋砼面层,导致航站楼的找平层进行返工,产生了所谓的返工费用。由民航公司提供的反诉证据四中的《关于航站楼地坪返工费用划分的情况说明》中明确提到:“考虑到钢筋砼面层为新增项目”证实了这一点。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在2012年12月20日对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航站楼到港夹层地坪陶粒混凝土层质量及强度进行检测同样是为了重新规划设计提供依据。根据行业规范,科源公司施工的地面找平层工程并不需要相应的检测。同时,其检测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0日,当时科源公司早已撤场,其检测的陶粒混凝土无法确定是科源公司的施工范围。因此,该份检测报告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4、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系民航公司的利益关联方,其中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建设指挥部代表民航公司与科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也由民航公司直接委托代表着民航公司的利益,二者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无权就返工费用进行责任划分,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5、民航公司主张的所谓的返工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民航公司所有返工费用的计算依据均是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决算资料》,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其它证据。《工程决算资料》中的数额是否是最终决算金额,以及民航公司是否已实际支付给北京市建筑工程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或者基它单位不得而知。
6、科源公司的施工是否合格,以及民航公司是否因此实际支付了返修费用其举证责任应由民航公司承担。民航公司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其反诉诉请。
7、科源公司与民航公司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 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但是自始至终,民航公司均没有通知科源公司进行以上项目进行维修。
8、2014年1月8日,科源公司、民航公司及安徽省北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科源公司支付北装公司维修款45000元,由北装公司负责剩余质保期内的工程维修。
四、关于委托编审结算的全部费用不应由科源公司承担。
1、双方已约定该笔费用由民航公司承担。
双方在结算时,科源公司多次不同程度的让利,另外,科源公司的《关于合肥新桥国际机场航站楼精装修工程I标段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系从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领取,如果该笔费用应由科源公司支付,根据行业惯例,应先付费用,再领取报告。由此,可知委托编审结算的全部费用的支付方不应是科源公司。
2、民航公司并没有实际支付委托编审结算的全部费用。
民航公司庭审中仅提供了《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文),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因此并不能证明民航公司是否实际支付了委托编审结算的全部费用。
五、关于向安徽省北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5000元的维修款问题。
2014年1月8日,科源公司、民航公司及安徽省北建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科源公司支付北装公司维修款45000元。款项的支付顺序应为民航公司支付给科源公司工程款后,由科源公司再向安徽省北建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民航公司无权代扣。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支持科源公司的全部诉请,驳回民航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工程款773432.98元;
二、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元月9日起,按所欠工程款773432.98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5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08.5元,由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文书】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科源律师在准备案件过程中,充分抓住本案关键点,第一,即科源公司在退场后所承接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决算。第二,民航公司所有的维修与返工均没的通知科源公司。第三,民航公司自身提供的证据中的瑕疵,如相关工程的返修缺乏工程联系单原件。自身提供的证据中反而对民航公司不利,即找平层的返修是由于民航公司的重新规划设计等。第四,民航公司反诉的相关损失缺乏直接证据,如发票等。最终,法院支持了科源公司的诉请,驳回了民航公司的反诉请求。
【结语和建议】
一、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审核后的工程质量返修问题。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监督档案的必备文件。由于该报告系发包人报送,报告中所载明的工程建设情况以及验收情况等的均视为发包人认可的事实。如工程确实存在施工质量问题,而导致返修费的,发包人应尽量在验收前指出相关问题。一但验收合格后,再提起相关诉讼,而又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支持的,很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第一,承包人只对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工程且该工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造成的缺陷或者损坏承担保修责任,并非只要在保修期内的工程出现缺陷或者损坏的责任一律由承包人承担。本案中,即使民航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在保修期内产生了返修费用,应当区分该费用产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修范围之内。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应该由科源公司承担。
第二,即使属于承包人的维修责任,应提前通知承包人维修,承包人拒绝维修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
本案中,即使民航公司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在保修期内委托第三方产生了返修费用。但由于所有费用均系民航公司与第三方单独结算,跳过了科源公司,客观上扩大了损失,损害了科源公司的利益。本案中,民航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款项支付发票,无法证明其实际的支付费用。因此,作为发包人,在主张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时,应注意不能盲目的委托第三方,应向承包方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